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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年第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我行对超过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我行债务的单位账户进行了转入久悬账户处理。(账户名单见附件)
对以上内容如有疑问,请向我行各营业网点咨询。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附件: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不动户销户清单
长安银行
201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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