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
单位协定存款是指在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之上开立具有结算和协定存款双重功能的协定存款账户,并约定基本存款额度,由银行将协定存款账户中超过该额度的部分按协定存款利率单独计息的一种存款方式。
2、适用范围
适合于资金结算频率高、流量大的企事业单位客户。凡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
3、计息规则
协定存款根据“一个账户、两个结息积数、两种利率”的管理方式,将账户余额按合同规定的“基本存款额度”分为两部分,账户余额小于或等于“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是所形成的“结算存款累计积数”,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存款利息,账户余额大于“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所形成的“协定存款累计积数”,按协定存款利率计算存款利息。
4、办理条件
(1)办理协定存款的单位,应与本行签订《长安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应由存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与经办行负责人共同签订。
(2)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的结算账户。应保留基本存款额度。本行基本存款额度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如低于人民币50万元,需报经总行批准。存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本行约定基本存款额度,并在合同中订明。
(3)协定存款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如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即视为自动延期,原结算账户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