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
贷款意向书是指长安银行为拓展市场、服务客户,在客户已提出固定资产项目建议书或建设方案,尚待国家有权部门正式批准立项,经本行初步审查后,为其出具的信贷支持意向性文件。
2、用途
贷款意向书是长安银行表示与客户有共同合作意愿的书面文件,在客户信贷需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等贷款条件的前提下,本行给予一定授信支持,若客户没有达到相关授信条件,本行可撤销该意向书。此类贷款意向书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3、期限:贷款意向书的有效期为从出具之日起到正式决定是否贷款时止。
4、提交资料:
(1)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只提供一个有效证件);借款人公司章程、信用机构代码证。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须提供有权部门的许可证、核准书或备案文件;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必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
(2)借款人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告)。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依据实际经营期限提供财务报表。
(3)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及变更注册验资情况;
(4)申请出具贷款意向书项目的有关资料及情况。
(5)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5、业务流程
(1)客户提出贷款意向书业务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长安银行受理申请人申请并按规定履行调查与审批程序。
(3)出具贷款意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