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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银行电子银行章程

第一条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的许可下开办电子银行业务,致力于将电子信息技术与银行业务相结合,为企业和个人客户提供安全、便利、高效的银行服务。

第二条长安银行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电话银行、短信银行、银企直联及其他特定网络自助服务向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第三条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及长安银行相关要求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请使用长安银行电子银行服务。

第四条使用电子银行的客户及电子银行交易的其它参与方,均须遵守本章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客户可在长安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签约,也可通过互联网、手机、电话等电子渠道自助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签约。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签约时,须与长安银行签订相关的服务协议,按照长安银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信息发生变更,客户应及时更新,因客户信息虚假、缺失、未及时更新等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客户承担。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客户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注册并负责保管其注册账号、卡号、用户名、密码和身份认证介质。监护人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

第六条长安银行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别、注册状态、认证方式和申请项目,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七条长安银行电子银行客户身份识别标识为账号、用户名、注册手机号码、企业编号等,认证方式包括静态密码、数字证书、动态口令和以及其他可用于验证客户身份的方式。长安银行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类型的不同,向客户提供一种或多种认证方式,以确保客户资金、交易、信息等安全。

第八条凡使用正确身份标识,并通过身份认证使用长安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合法有效凭据。

第九条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长安银行有关交易规则,并根据交易提示进行正确操作。

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在账户支付能力范围内进行支付,账户状态应正常,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对长安银行验证无误并已执行的电子支付指令,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

第十条客户须妥善保管本人注册账户(账号、用户名或注册手机号码)、密码、身份认证介质及注册手机等重要资料,以防泄漏。如发生以上信息泄漏或丢失,应及时至长安银行柜台或致电长安银行客服办理挂失更换手续。因未及时办理挂失更换手续所造成的损失长安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客户认证方式有效期届满、认证方式锁定或电子银行账户不正常等造成无法使用电子银行服务时,应及时办理相应身份认证方式更新、解锁以及账户重置等手续。

第十二条长安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服务收费的规定制定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客户使用电子银行业务,须按长安银行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如有变更,长安银行将通过网站及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十三条客户使用电子银行应注意防范风险,下列情况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公共场所或公开网络使用电子银行;客户使用的电脑或手持终端未下载安装最新的系统更新、未安装杀毒软件或未及时更新杀毒软件、未按照长安银行公布的安全提示进行使用。

(二)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身份认证介质密码、用户名或注册手机号等重要信息被他人猜出、偷窥,或利用木马病毒、假网站、假短信、假电话等手段获取,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三)通过未知链接、邮件、聊天或其他非正规渠道登录电子银行。

(四)客户身份认证介质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登录密码、支付密码、身份认证介质密码同时被窃取。

(五)使用容易造成非法破译的密码,如使用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生日、手机号码、电话号码、车牌号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登录密码、支付密码、身份认证介质密码等设置成同一个密码;长期不更换密码。

(六)客户的手机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情况下被他人使用,可能造成通过手机接收的账户及认证等信息泄漏,并可能导致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客户更换手机号时,未将以原手机号开通的电子银行服务取消,当该手机号被电信运营商发放给其他人时,可能造成客户的账户信息泄露等情况。

(七)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常用手机、单位公章和银行预留印鉴等因遗失或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或盗用,可能造成被他人注册电子银行,并可能因此发生账户信息泄露及资金被盗等情况。

第十四条客户有义务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电子银行。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妥善保管与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重要物品或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身份认证介质、注册手机、预留银行印鉴、相关密码等,不得交给他人或非授权人员保管。

(二)保护好自己的登录密码、支付密码、身份认证介质密码、动态口令等重要信息,不要告知包括银行工作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要在计算机、电话、手机或其它电子设备上记录或保留。

在任何情况下,银行都不会向客户索要有关银行密码的内容。当他人(包括银行工作人员)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时,请不要提供。

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过程中暂时离开或在完成电子银行交易后,应及时退出电子银行系统。

(三)避免使用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如姓名、生日、常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电话号码、车牌号等)或具有明显规律性的字符(如重复或连续的数字或字母)作为密码;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密码应不同于其他用途的密码(如银行卡\存折密码、其他网站会员密码、电子邮箱密码等);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身份认证介质密码应设置为不同内容,并做到经常更换。

(四)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安装正版操作系统、安装防病毒软件和网络防火墙并及时更新)保护用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计算机或手机等终端设备的安全,防止其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不要在网吧等多人共用的计算机上使用网上银行。不要在开放网络环境(如公共WIFI)使用电子银行。更换手机号码后,应及时办理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业务变更。

(五)使用网上银行应登录www.ccabchina.com;使用电话银行应拨打(029)96669、40005-96669;手机银行客户端软件应从长安银行网站或指定软件下载网站下载。客户应避免通过其他网址、号码、链接或软件登录电子银行。

(六)客户在使用网上银行进行付款交易时,不要开启操作系统及MSN、QQ等软件工具的远程协助功能,应在核对收款方、付款金额等信息无误后再确认付款;在安全退出网上银行后,应及时拔出长安e宝并妥善保管。

(七)客户应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发现账户被他人操作、电子银行密码泄露或其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

第十五条因长安银行内部人员违规操作或法律法规规定银行负有责任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客户资金损失由银行承担责任;由于不可抗力(如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等)或客户未尽到防范风险的义务、未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或非长安银行原因而导致的客户损失,长安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长安银行有权暂停或终止对客户的电子银行服务:

(一)客户利用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或故障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出于恶意或其他非法目的,利用电子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

(二)发生不法分子假借客户身份盗用电子银行的事件。

(三)客户注册后连续3年以上未使用电子银行服务且未按期缴纳相关费用。

(四)客户存在使用虚假证件、无效证件或冒用他人证件注册电子银行等行为的。

第十七条长安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电子银行业务功能及相关交易规则进行升级或调整,并采取网站公告、交易提示等适当方式告知客户,客户应按照升级和调整后的业务功能或交易规则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第十八条客户使用电子银行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长安银行其它业务的,须同时遵守与该业务相关的章程、协议或交易规则;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第三方的,还应同时遵守第三方的交易规则。

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与长安银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长安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长安银行有权基于预防电子银行欺诈的目的或外部有权机关的要求监控客户通过长安银行电子银行从事的操作及交易,并提供相关记录。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长安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2014年12月11日起实施,原《长安银行网上银行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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