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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完善我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体系,切实保障贵单位在我行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我行根据监管部门相关管理要求,对《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见附件)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对新协议内容进行公示,请您充分知晓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本公告自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5月6日为公示期,请已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于公示期内前往我行开户机构重新签订协议。如因故未能前来重签或公示期满后,视同认可我行新协议内容,并按照该协议的规定行使权利同时履行义务。
如有疑问,敬请垂询我行各营业网点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02996669。
特此公告
附件: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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