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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完善我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切实保障您在我行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我行根据监管部门相关管理要求,对《长安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见附件)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对新协议内容进行公示,请您充分知晓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本公告自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5月6日为公示期,若您对协议条款存在异议,可选择终止该账户服务。公示期满,未终止账户服务的,则视同接受《长安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内容,并按照该协议的规定行使权利同时履行义务。
如有疑问,敬请垂询我行各营业网点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02996669。
特此公告
附件: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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