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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条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为持卡人提供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信用卡是指长安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信用消费、预借现金、分期交易等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信用卡按照不同的市场定位创设发行相应信用卡产品,持卡人原则上只可向发卡行申请同类信用卡产品一张。信用卡按照信用等级和产品功能服务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白金卡和钻石卡;按照是否联名分为联名卡和非联名卡;按照卡片介质不同分为实体卡和虚拟卡。信用卡每种卡产品使用一种卡组织标识,如银联、VISA等。

第四条发卡行、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持卡人个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各种分期付款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预借现金额度等受发卡行对持卡人设定的总授信额度上限控制。

第六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申请人”指向发卡行申请信用卡的申请者本人。如无特殊说明,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

“持卡人”指向发卡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转借他人。

“账户信用额度(也称账户授信额度)”指发卡行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名下的某一账户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消费、存取现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实际还款日”指持卡人以存现、转账等方式向发卡行偿还欠款的日期,以发卡行收到还款资金的实际日期为准。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取现交易本金、所有费用、利息、发卡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现金类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

“违约金”指持卡人在截至到期还款日未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结计的费用。

“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

“分期付款”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对发卡行提供的对于某种类型信用卡欠款按照与发卡行约定的还款计划,向发卡行归还应还款项,直至清偿完毕的交易方式。

“电子支付标记”指绑定主卡或附属卡的电子支付账户标记,如支付宝、微信支付、银联闪付等。

“预授权”指商户就持卡人预计支付款项,提前向发卡行取得付款承诺,并在持卡人最终付款结算时按照实际交易金额通过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进行结算的业务。

第二章申领

第七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且有合法收入来源的中国境内居民、常住境内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同胞,均可凭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行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最多可为2名具有完全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申请附属卡。附属卡申请资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其他持卡人和发卡行认可的方式确认。主卡持卡人可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附属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账户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账户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的使用限额。主卡及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计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包括其他绑定的电子支付标记)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主卡账户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第八条 申请人首次申请信用卡时,应按发卡行的规定和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申请表,及与发卡行约定的还款、对账、信息通知等服务方式,且本人亲自签名确认,并提交发卡行要求的证明文件。无论是否过审,申请资料均不予退回。

申请人授权发卡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有关单位及个人,依法查询、留存申请人的身份、财产、资信等相关信息,所查询的信息用于信贷审批、贷后管理、额度审批、资信核查、异议处理等相关银行业务。申请人授权发卡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信用信息(含不良信用信息)等相关信息。

经申请人授权同意后,发卡行可对申请人个人信息进行采集、使用、保存和销毁。发卡行承诺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申请人个人信息的安全,在与第三方合作时,应经申请人授权同意方可向第三方提供申请人必要信息,并与第三方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申请人信息保护的事项。

发卡行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但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当局另有规定、卡组织要求、发卡行业务处理需要及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若提供担保,则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账户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违约金、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

第十条 发卡行发行的芯片(IC)卡可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余额查询、充值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记名、不挂失、不验密、不签名、不可透支、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单、不可取现转账,只可用于消费。如无特殊说明,本章程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账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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