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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金融

检举揭发黑恶犯罪 警民联手 共建平安

发布时间:2019-03-05 16:55:31 作者: 点击次数:

一、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中重点查处的三类问题

(一)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二)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三)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二、“四个严厉打击”和“一个严禁”

《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第五条规定“严禁非法活动”中的“四个严厉打击”和“一个严禁”:

(一)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

(二)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三)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

(四)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

(五)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三、形成扫黑除恶长效工作机制

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刑法原文)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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