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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期存款

1、定义

单位存款人在长安银行各级营业机构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活期存款实行账户管理,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2、适用范围

客户有资金收付结算需要的,均可开立单位活期存款账户。单位活期存款服务对象包括:中国境内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开户条件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3、计息规则

单位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结息时按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销户时按销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4、办理条件

(1)任何存款账户须由存款人本人使用,不得向他人出租或出借。任何人不得将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储蓄账户存储,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开立账户存入。对于单位给个人的小额劳务报酬等,如附有完税证明,开户银行可以为其办理转入个人储蓄账户的业务,否则不予办理。

(2)存款人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存款账户,各种账户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非基本存款账户不得违规支付现金。

(3)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须依据开户许可证办理,并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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