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9)96669| 机构网点| 人才招聘 关怀版 无障碍浏览

长安银行信用卡章程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信用卡是指长安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信用消费、预借现金、分期交易等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信用卡按照不同的市场定位创设发行相应的信用卡产品,持卡人原则上只可向本行申请同类信用卡产品一张。信用卡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和个人卡;按照申请人信用等级不同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和钻石卡;按卡片功能和服务不同分为标准卡、主题卡及联名卡等;按照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金融IC卡(芯片卡),其中金融IC卡包括磁条芯片复合卡和纯芯片卡;按有无实体卡片分为实体卡、虚拟卡;按申请人主属不同分为主卡和附属卡;信用卡每种卡产品使用一种卡组织标识,如银联、VISA等。

第四条本行、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须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持卡人个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各种分期付款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预借现金额度等受本行对持卡人设定的总授信额度上限控制。

第六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申请人”指向本行申请信用卡的申请者本人。如无特殊说明,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

“持卡人”指向本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账户信用额度(也称账户授信额度)”指本行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名下的某一账户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消费、存取现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本行每月按照账户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实际还款日”指持卡人以存现、转账等方式向本行偿还欠款的日期,以本行实际入账日期为准。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取现交易本金、所有费用、利息、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现金类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

“违约金”指持卡人在截至到期还款日未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结计的费用。

“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

“分期付款”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对本行提供的对于某种类型信用卡欠款按照与本行约定的还款计划,向本行归还应还款项,直至清偿完毕的交易方式。

“电子支付标记”指绑定主卡或附属卡的电子支付账户标记,如支付宝、微信支付、银联闪付等。

“预授权”指商户就持卡人预计支付款项,提前向本行取得付款承诺,并在持卡人最终付款结算时按照实际交易金额通过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进行结算的业务。

第二章申领

第七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且有合法收入来源的中国境内居民、常住境内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同胞,可凭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本行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向本行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申领附属卡。附属卡申请资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其他由持卡人和本行共同认可的方式予以确认。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附属卡的使用(电子现金脱机消费除外)。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账户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账户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的使用限额。主卡及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计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包括其他绑定的电子支付标记)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八条申请人首次申请信用卡时,应按本行的规定和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申请材料和提交本行要求的相关申请资料,确认与本行约定的还款、对账、信息通知等服务方式。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名或在线签署时,即视为理解和接受《长安银行信用卡章程》与《长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并同意受其约束。

第九条本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纸质申请表或电子表单)及相关申请资料等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无论是否过审,申请资料均不予退回。申请人授权本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有关单位及个人,依法查询、留存申请人的身份、财产、资信等相关信息,所查询的信息用于信贷审批、贷后管理、额度审批、资信核查、异议处理等相关银行业务。申请人授权本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信用信息(含不良信用信息)等相关信息。

经申请人授权同意后,本行可对申请人个人信息进行采集、使用、保存和销毁本行承诺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申请人个人信息的安全,在与第三方合作时,应经申请人授权同意方可向第三方提供申请人必要信息,并与第三方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申请人信息保护的事项。本行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但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当局另有规定、卡组织要求、本行业务处理需要及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本行也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若提供担保,则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信用卡项下已产生或将持续产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账户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违约金、各种手续费及因本行主张权利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费、交通费、律师费等费用)。

第十一条本行发行的芯片(IC)卡及磁条芯片(IC)复合卡可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余额查询、充值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记名、不挂失、不验密、不签名、不可透支、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单、不可取现转账,只可用于消费。如无特殊说明,本章程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账户交易。

第三章使用

第十二条持卡人在获准申领并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上签署与信用卡申请材料相同的签名,并在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应通过本行指定的途径设置密码。

第十三条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时,应按本行指定的方式申请办理。信用卡损坏时(包括实体卡片损坏和“闪付”等支付标记存储介质损坏),持卡人应按本行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四条持卡人应在本行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管理的互联网/通讯环境和商户环境下使用信用卡,对于非本行原因导致的交易风险和损失,持卡人应自行承担责任。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芯片信息、密码、验证要素及交易凭证等,不应将卡片、密码等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因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提取现金及使用其他设备时,须遵守国家及使用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卡组织、本行、收单行有关规定。持卡人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本行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另作规定。持卡人申请分期付款的,还应遵循相应的分期付款业务约定条款。

第十六条持卡人持有的带有“闪付”、“QuickPass”标识的银联复合IC卡信用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发行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及客户点对点方式告知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十七条持卡人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本行规定或依持卡人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以持卡人签名、信用卡磁条、芯片信息、卡号、有效期、动态验证码、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以上各类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即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并由持卡人承担交易款项。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八条本行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过期自动失效(电子现金除外)。卡片失效前,本行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更换新卡,但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若持卡人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本行有权拒绝持卡人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已过期的信用卡,如持卡人不愿或未及时办理续卡,造成无法正常使用的,所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本章程、领用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对于已过期信用卡继续有效,本行保留对已过期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等权利。如因特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本行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等终止合作)导致无法补换卡的,如本行仍发行其他信用卡产品,可为持卡人换发其他同级别信用卡片。持卡人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仍需清偿该卡所欠债务。

第十九条如遇信用卡遗失、被窃等情况,持卡人应立即致电本行客户服务电话,或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至本行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经本行确认后生效。挂失生效前发生的债务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但本行存在过错、违约行为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生效后发生的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但持卡人对损失有任何违法、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除外。

第四章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本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制定信用卡账户透支利率,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本行可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规定允许范围内,根据持卡人的资信及用卡情况等,调整持卡人的账户透支利率及最低还款比例。持卡人应在本行指定的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欠款,持卡人可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还款额的还款方式。持卡人偿还信用卡欠款时,须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从其在本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转账存入或使用本行开通的其他方式进行还款。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非现金类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限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长免息还款期限。

第二十二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还款的,可按照本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但当期账单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本行对持卡人当期对账单全部交易款项从交易记账日起至还款记账日止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持卡人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本行从预借现金交易日起至还款记账日止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按本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预借现金交易还要遵守银行监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关于境内外每日最高累计取现额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行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

第二十六条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本行将于到期还款日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还款方式从其指定的在本行开立的本人结算账户中按照当期全额账单余额或最低还款额扣收,用于归还其信用卡账户中的欠款。因存款账户中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异常等原因导致未能足额偿还欠款而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持卡人还款时,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在同期欠款中,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1~90个自然日(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个自然日(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二十八条持卡人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偿清信用卡账户所有欠款后,及时通过本行客户服务热线或本行任意营业网点向本行提出销户申请。本行在受理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可为持卡人办理销户结清手续。办理销户手续后,本行继续保留对持卡人销户前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并受理还款。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申请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持卡人需前往本行营业网点将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转至信用卡账户后按本行有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若持卡人选择继续使用电子现金或不方便前往本行营业网点办理电子现金余额转出手续,可在信用卡有效期内继续使用电子现金进行消费(只支持脱机消费,不支持圈存、圈提、现金充值、余额转移登记等)。

第二十九条持卡人在本章程项下的信用卡业务提供一定金额存款作为质押担保的,未经本行同意,该质押存款自出质后至信用卡销户申请后45个自然日内,不得支取。当持卡人未按时清偿信用卡欠款时,本行有权随时扣划作为担保的质押存款以清偿其欠款,且本行有权依据担保的改变对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本行按照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相关标准详见本行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若持卡人未按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本行可终止提供相应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如有变动,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五章本行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本行的权利:

(一)本行经申请人授权后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其发放信用卡,并核定卡片等级、信用额度等。本行有权依据持卡人的用卡情况和资信状况等,对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做出调整,并按约定方式及时通知持卡人。

(二)本行对持卡人欠款有追偿权。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时,本行有权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本行有权选择性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信用卡使用,从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中直接扣收。

(三)本行有权基于持卡人交易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卡机构相关政策规定、资信状况下降或虚假挂失、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通过提供虚假身份证件骗领信用卡并使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获得并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等可能出现影响正常经营的风险情况、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暂时限制或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

(四)本行有权在信用卡持卡人与本行建立业务关系、办理规定金额以上一次性交易和业务存续期间,依据反洗钱及客户尽职调查相关规定对持卡人展开尽职调查,核实持卡人身份信息,确认持卡人身份的真实性和交易的合理性。(身份识别信息包含:持卡人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种类、号码、证件到期日、证件地址、职业、联系电话、常住地址。)持续关注持卡人的风险状况、交易情况和身份信息变化,及时开展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评估工作,并对高风险持卡人及时采取控制措施。(五)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在境内外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欺诈、洗钱、套取资金、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持卡人信用卡被用于上述活动,导致发卡机构在境内外被诉、被监管机关处罚或遭受声誉损失、损害发卡机构合法权益的,对虚假挂失、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通过提供虚假身份证件骗领信用卡并使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获得并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本行。本行保留收回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和领用合约的持卡人,本行有权取消持卡人用卡资格,并可授权相关机构收回其信用卡或将该信用卡进行止付。

(七)本行有权根据公安及司法机关通过管理平台发起的涉案账户查询、止付和冻结业务,依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及相关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八)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本行有权在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本行开立的本人结算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账户中的欠款。(十)本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的,本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的权利。

(十一)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本行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中断等客观情况)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本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本行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对于交易过程中因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本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行的义务:

(一)经申请人授权同意后,本行可对申请人个人信息进行采集、使用、保存和销毁,涉及个人敏感信息的,采取脱敏等方式进行个人信息保护。本行承诺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申请人个人信息的安全,在与第三方合作时,应经持卡人授权同意方可向第三方提供持卡人必要信息,并与第三方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持卡人信息保护的事项。

(二)本行通过多种渠道向申请人或持卡人公示有关信用卡产品与服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业务咨询、办理及投诉渠道等。

(三)本行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持卡人提供账户透支利率及最低还款比例的通知与查询服务。

(四)本行开通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40005-96669),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五)本行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本行与申请人或持卡人另有约定或本行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时除外。

(六)本行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如持卡人当期没有发生任何交易,且账户无未清偿余额,或双方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或仅向持卡人提供特定渠道的对账服务。

第六章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本行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有瑕疵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本行获取对账单。

(四)持卡人有权在向本行提交本行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对有异议的账务进行核查,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本行申请调阅签购单,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调阅结果由持卡人及本行确认后协商解决。

(五)持卡人不承担其信用卡在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持卡人名下信用卡内资金所导致的后果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本行提供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申请资料和信息。若本行认为需要,持卡人还应向本行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芯片信息、密码、验证要素及交易凭证等,不应将卡片、密码等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因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三)持卡人应按照与本行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所欠款项,不得以与收单方纠纷或与增值服务提供方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发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四)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及时向本行查询。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交易不列入对账单,但信用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及电子现金账户向信用卡账户领回余额除外。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偿还欠款(包括相应的费用、利息等)。

(五)本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须提前通知持卡人,如持卡人不愿接受调整的,应要求本行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否则视为持卡人接受。无论持卡人是否接受本行对其信用额度的调整,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欠款均负有清偿责任。

(六)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开立信用卡账户时应承诺并确认:“本人(单位)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单位)账户”。因持卡人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一旦卡片丢失应及时办理挂失。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后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持卡人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除外。信用卡遗失、被窃、卡片信息外泄或被冒用的,持卡人应配合本行调查了解情况。

(七)申请人、持卡人确认以长安银行信用卡申请材料填写的地址作为信用卡项下争议所涉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申请人、持卡人同意司法机关可使用申请材料填写或在发卡机构留存的传真、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电子联系方式,对各项法律文书进行电子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申请人、持卡人同意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持卡人送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向持卡人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上述送达约定适用于公示催告、诉前调解、赋强公证、诉讼(联合诉讼)、仲裁以及其他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

(八)申请人、持卡人应确保申请材料中所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通讯地址或电话、身份证件号码、电子邮件等)的真实有效性,相关信息如有变更时应及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本行并办理资料变更,否则按原信息进行的送达(含电子送达)仍然有效,申请人、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或损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如本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执行国家及有关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本行制定和修改,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备执行。本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本章程进行修改或调整,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本行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并通过本行网站对外公告后执行,相关修改或调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如不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变更内容对持卡人不产生效力;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持卡人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本行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

长安银行版权所有Copyright©2009 All Rights Reserved.陕ICP备11007555号    本网站已在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备案    陕公网安备 61019002002554号    本网站已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