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银行商旅卡领用合约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约前,仔细阅读本合约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约中的权利、义务。如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行咨询。
长安银行长安商旅卡申请人/持卡人(以下简称“乙方”)就长安商旅卡申领和使用等相关事宜与长安银行/发卡行(以下简称“甲方或长安银行”)达成共识,并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领
1.乙方承诺遵守《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章程内容详见本行官网公告及信用卡网申页面),确保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乙方自愿同意并授权甲方出于长安商旅卡审核等业务办理需求,查询、使用乙方留存的身份信息、职业信息、资产信息、信用信息、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其所提供的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联系人信息,已获得联系人同意并授权甲方收集、使用、传输及存储,甲方可在必要时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与联系人联系并核实相关情况。乙方承诺在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甲方并办理资料变更,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及损失。无论甲方是否向乙方核发卡片,申请资料均不退还乙方。
2.经乙方同意并授权后,甲方在办理业务时,可对乙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包括查询、核实)、传输、处理、加工、使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披露、保存和销毁。基于风险管理、优惠权益推荐、数据研究分析等业务场景的处理目的和使用范围,在与银行卡清算机构及其他合法存有乙方信息的第三方机构合作时,甲方承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乙方个人信息的安全,应经乙方授权同意后方可向第三方机构提供乙方个人信息,用于查询、验证确认乙方授权的个人信息,或委托上述机构对乙方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加工、传输,将上述信息及数据结果提供给甲方使用,并与第三方机构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乙方信息保护的事项。乙方需提供的个人信息具体如下:
(1)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联系方式、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公安身份核验信息、学历学籍信息。
(2) 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信息(如银行卡号、发卡机构)、交易信息(经银联网络处理的交易信息,如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地点、商户名称、商户编号、终端编号、受理机构)、社保信息、税务信息、公积金信息、运营商信息、工商信息、司法信息。其他合法存有乙方信息的第三方机构所存的能够评估和反映乙方信用和风险状况的信息。
3.发卡机构应与申办单位签订《长安银行长安商旅卡项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4.甲方仅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范的要求以及为实现本合约声明的目的所必需的时限来确定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并在此期限内保留该个人信息。甲方对乙方的申请资料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但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当局另有规定、卡组织征信要求、甲方业务处理需要及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准确、完整、真实。乙方了解并知悉,甲方因其授权而可以处理其个人信息。对于乙方授权甲方查询、收集、留存、使用、对外提供等信息处理活动的具体约定,以乙方申请长安商旅卡时签署的《个人信息查询和使用授权书》约定为准。
6.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资料、信用状况、用卡情况或风险信息等单方决定是否向乙方核发长安商旅卡,并核定卡片等级、信用额度等,有权视乙方用卡情况和资信状况等对其信用额度做出调整,并以约定方式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并认可对调整后的信用额度内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乙方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甲方规定计算。
7.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出于为其提供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其他必要的、与甲方有直接合作关系的业务合作机构披露乙方资料。甲方将按乙方在申请表中填写确定的通讯地址寄送卡片,乙方应确保提供的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接收信函。乙方变更地址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办理变更,否则乙方承担因此发生的卡片遗失、被盗用等相关风险。
8.乙方充分知悉长安商旅卡具有网络支付等非面对面支付的固有功能。乙方激活长安商旅卡,即开通网络支付功能以及经乙方授权后通过非金融机构支付平台开通网络支付功能以及银联渠道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等相关功能。
第二条 使用
1.乙方在获准申领并收到长安商旅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并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上签署与长安商旅卡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设置密码。
2.长安商旅卡用于商务经费支出,包括支付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水电费、交通费、劳务费等有关商品和服务购买支出。
3.长安商旅卡仅供乙方本人使用,严禁出租、赠与或转借他人,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和行为(例如用于非法场所、购买法律禁止的商品及服务、从特约商户套取现金、洗钱等)。在乙方用卡期间,如发卡机构发现乙方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进行套现、洗钱、恶意透支或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的行为,乙方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
4.乙方可使用密码(包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是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照银行卡组织、甲方规定,或依乙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以乙方签名、磁条、芯片信息、卡号、有效期、动态验证码、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上述密码、非密码信息、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验证信息等均为交易校验的重要信息,乙方应谨慎保管。此外,乙方对相关移动设备也应谨慎保管,不得遗失或泄露给他人。因乙方遗失或泄露上述重要信息或相关移动设备而导致的损失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妥善保管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和短信验证码。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包含预授权)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乙方需承担交易款项的法律责任。基于乙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中的一项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6.为保障长安商旅卡的交易安全,乙方通过互联网、电视、电话等渠道使用长安商旅卡时,应在甲方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安全的互联网/通讯环境和商户环境下使用。对于非甲方原因导致的交易风险和损失,乙方应自行承担责任。
7.若乙方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照甲方指定的方式申请办理。因乙方对密码或短信验证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长安商旅卡损坏时(包括实体卡片损坏和闪付等支付标记存储介质损坏),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8.如乙方经甲方核准使用长安商旅卡进行分期付款交易,乙方同意按照该档分期付款计划的安排和对账单的记载,按时逐期向甲方分次偿还该档交易的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和相关费用(如有)。如乙方使用长安商旅卡的权利被暂停,或乙方长安商旅卡账户被终止,以及出现其他甲方认定的风险状况,甲方有权单方决定停止乙方的分期付款计划,并以约定方式通知乙方。届时,乙方分期付款计划下的所有应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乙方应立即全额清偿。乙方亦同意受甲方公布的任何其他与分期付款计划相关的条款约束。
9.乙方与收单方(包括提供消费或ATM取现的商户及金融机构等)、增值服务提供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或服务纠纷,应由乙方与其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长安商旅卡交易而产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10.若乙方申请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金融IC卡,开卡时默认开通电子现金业务。该业务是指发卡银行根据乙方要求,将现金或信用额度转至芯片内电子现金账户储存,脱机消费交易时直接从芯片内扣款的业务。电子现金账户支持查询、圈存、脱机消费、圈提等业务。电子现金余额初始为0,最高余额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限额。
11.乙方可在营业网点或自助设备上对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圈存,圈存等同于一笔消费交易,记入当期账单。圈存后,电子现金账户便具备可消费的金额,进而可在支持脱机交易的终端上进行脱机支付,支付时无需验密签名。电子现金账户脱机消费使用的是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视同现金消费,其消费细项不在账单中记录。
12.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验密、不签名、不可透支、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单、不可取现转账,仅可用于消费。凡使用金融IC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乙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乙方应妥善保管卡片,因卡片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3. 乙方有义务保管好长安商旅卡及卡号、有效期、卡片背面签名栏数字信息、电子卡安全码等卡片信息。因乙方对长安商旅卡或相关卡片信息保管不善,导致他人使用长安商旅卡的,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若乙方故意将长安商旅卡出售、出租、转借、赠与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视为违约。同时,甲方有权收回长安商旅卡,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4.为便利乙方进行小额交易,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乙方确认并充分知悉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服务内容和交易风险,为提升用卡体验,乙方同意甲方默认为其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并知悉可通过“长安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长安bank”APP、4000596669人工客服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三条 利息及费用
1.甲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物价部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长安商旅卡账户透支利率、收费项目及收取标准。若上述部门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甲方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2.乙方可通过甲方营业网点公告、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长安商旅卡产品服务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该公告、官网等所载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约束力。若乙方未按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甲方有权终止提供相应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如有变动,以甲方最新公告为准。
3.甲方可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及用卡情况等,单方调整乙方的账户透支利率及最低还款比例。
4.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非现金类交易款项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限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长免息还款期限。
5.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还款的,可按照甲方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但当期账单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对乙方当期对账单全部交易款项从交易记账日起至还款记账日止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6.乙方若有透支取现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因透支取现而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8.乙方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从预借现金交易日起至还款记账日止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预借现金交易还需遵守银行监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关于境内外每日最高累计取现额的规定。
9.甲方对乙方长安商旅卡账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长安商旅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
10. 具体利息及费用计算方法详见《长安银行信用卡业务收费标准》。
第四条 账单
1.为便于客户对账,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若乙方当期未发生任何交易,或账户无未清偿余额,或双方另有约定时,甲方可不向乙方提供对账单或仅向乙方提供特定渠道的对账服务。
2.乙方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乙方认可并同意,不会因未收到对账服务或无法使用查询账单功能而认为未获得对账服务,也不会因未收到还款通知而认为未获得还款通知服务。乙方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申请查询,不得因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偿还欠款(包括相应的手续费、复利、利息等)。如对账单有异议,应自账单日起30天内申请查询和要求更正,否则视为乙方收到对账单且对账单内容正确无误,该异议不影响乙方按账单先行还款。
3.乙方有权在向甲方提交甲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对有异议的账务进行核查,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甲方申请调阅签购单。乙方提出交易异议后应配合甲方核查,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检查材料。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乙方所为,相关调单费用由乙方承担。对已提出异议的交易,乙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同意乙方免除还款责任的除外。
第五条 还款
1.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欠款,乙方可选择全额还款或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方式。乙方偿还长安商旅卡欠款时,须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从其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转账存入,或使用甲方开通的其他方式进行还款。
2.乙方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甲方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甲方开立的本人结算账户中按照当期账单余额或最低还款额扣收,用于归还账户欠款。因存款账户中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异常等原因导致未能足额偿还欠款而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已开通的还款渠道和方式通过官网、卡函、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等服务渠道公示,乙方应关注不同渠道还款方式下资金在途时间,并提前相应时间还款。乙方应按照与发卡机构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所欠款项,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
4.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乙方知晓并同意甲方有权在催收账款的必要、合理范围内披露乙方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债务催讨公司等其他第三方机构追讨或代为追讨乙方的欠款。甲方因催收或委外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差旅食宿费、保全费、保函费、公告费等款项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使用消费结算的各项商务支出,必须在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履行报销手续,申办单位应及时按约定的方式划转相应款项到该乙方账户还款结算。若因内部原因不能及时完成报销还款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先自行还款;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在发卡机构对持卡人进行长安商旅卡个人消费部分债务进行追讨时,申办单位有义务对发卡机构提供必要的协助。
6.乙方应及时向申办单位提供符合报销情形的消费回单及发票,办理报销还款。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完成报销还款的,应先自行还款,避免逾期。若因未及时还款而产生的利息类支出,发卡机构可在乙方账户直接收取。乙方知晓并同意甲方有权扣划乙方开立的账户中的资金,有权对乙方的抵质押物、未到期的定期存款、理财及保险进行处分,以清偿长安商旅卡欠款及其他经济损失。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产生的全部利息,扣收后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余额一并转入其活期账户。如前述账户与欠款的长安商旅卡账户结算币种不一致,以折抵欠款当天银行公布的汇率或通过美元套算的间接汇率折算。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7.乙方还款时,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在同期欠款中,按照以下顺序对其长安商旅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1 - 90个自然日(含)的,按照先利息、复利、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个自然日(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利息、复利、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8.乙方长安商旅卡的所有交易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复利、费用等,均计入长安商旅卡账户。乙方需对其所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包括其他绑定的电子支付标记)。
第六条 挂失、换卡与注销
1.若长安商旅卡出现遗失、被窃等情形,乙方应立即致电甲方4000596669客户服务电话,或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前往甲方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挂失经甲方确认后生效。在挂失正式生效前发生的债务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存在过错、违约行为或与乙方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挂失生效后,除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损失,乙方不再承担,但乙方对损失存在任何违法、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除外。芯片卡遗失时,甲方不受理电子现金挂失,甲方不为电子现金提供失卡保障服务,乙方应自行承担电子现金遗失损失。甲方为乙方补办新卡时,原卡片中的电子现金余额不补发至新卡。
2.甲方对长安商旅卡卡片设定有效期,最长有效期为5年,过期自动失效(电子现金除外)。在卡片失效前,甲方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单方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乙方可以申请到期不续卡,但若原卡账务未结清,乙方仍需承担还款责任,不得因未换发新卡而拒绝履行。若乙方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至少于卡片到期前一个月通过客服渠道通知甲方。
3.乙方在长安商旅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偿清长安商旅卡账户所有欠款后,及时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或营业网点向甲方提出销户申请。甲方在受理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可为乙方办理销户结清手续。办理销户手续后,若乙方账户仍存在账款,甲方继续保留对乙方销户前后发生的长安商旅卡账款的追索权并受理还款。
4.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长安商旅卡申请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乙方需前往甲方营业网点将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转至长安商旅卡账户后,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若乙方选择继续使用电子现金或不方便前往甲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现金余额转出手续,可在长安商旅卡片有效期内继续使用电子现金进行消费(只支持脱机消费,不支持圈存、圈提、现金充值、余额转移登记等)。乙方因未能及时销毁卡片而引发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若因特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与合作单位、长安商旅卡组织等终止合作)导致乙方使用的特定类型长安商旅卡停发或无法继续使用,经甲方通过官网、信函、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渠道公告或通知后,甲方有权终止该特定类型长安商旅卡服务,并为乙方更换其他类型信用卡。若乙方不接受甲方更换的其他类型信用卡,应在公告期内以甲方认可的渠道通知甲方,甲方将不再为乙方更换其他信用卡。
6.乙方满足甲方促销活动条件而获赠礼品(积分),但在获赠礼品(积分)后,因销户、退货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活动条件,甲方有权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
第七条 其他
1.若乙方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甲方有权采取为乙方更换卡片、降低乙方信用额度、限制或停用乙方长安商旅卡、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欠款、收回乙方长安商旅卡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1)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预留的身份证件或联系方式失效,且未主动及时联系甲方进行更新;
(2)乙方将卡片出租、出借出售、赠与给他人使用;
(3)乙方长安商旅卡连续6个月以上未发生交易;
(4)乙方未按本合约约定的安全用卡要求使用长安商旅卡;
(5)乙方未依约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当期最低还款额;
(6)乙方长安商旅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7)乙方利用长安商旅卡进行虚假交易;
(8)乙方拒绝或阻碍甲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调查;
(9)乙方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完全丧失/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卷入重大诉讼、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乙方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10)乙方存在以积分套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
(11)乙方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
(12)乙方存在非法或未经甲方授权的渠道申请长安商旅卡等行为;
(13)长安商旅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
(14)乙方资信状况经甲方评估存在异常;
(15)乙方违反本合约、章程或甲方的相关规定等;
(16)乙方用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或甲方认定存在导致风险增加的其他情形。
自乙方账户发生欠款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计算,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的,乙方同意甲方通过信函、短信、电话等方式进行催收或通过新闻媒介对乙方实行公告催收,公告内容将包括乙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隐藏部分位数)、地址(隐去部分内容)、欠款金额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2.乙方知晓,对经过催收仍未偿还欠款的乙方,我行将通过法律手段追偿欠款,直至乙方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及罚息、违约金。
3.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若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约项下的义务,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主动且及时关注甲方通过信函、短信、营业网点公告、官网公告等渠道向其明示的相关信息。公告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若公告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以发布时间在后的公告为准。
5.甲方有权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在本合约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6.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战争、暴动、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中断等客观情况)导致乙方用卡受阻的,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助乙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甲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对于交易过程中因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7.甲方将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乙方提供咨询服务、动账提醒、还款通知等增值服务,并对服务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面谈、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手机信息或网络交流等)进行记录和保存,作为甲方进行相关业务处理的依据。
8.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通过官网、电子邮件、对账单、短信、微信、客户端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其发送与长安商旅卡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介绍、活动推介等各类商业性信息,甲方保留随时终止发送的权利。
9.为防范风险,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调查,并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0.乙方不得将长安商旅卡用于非消费性透支。
1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约而发生的任何纠纷,经协商或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或甲方分支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2.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置对乙方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并可通过公告或手机短信、微信、信函、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乙方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
13.乙方同意将在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邮箱、电话、微信作为通知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上述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若上述内容以及乙方预留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乙方须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办理资料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送达约定适用于诉讼、仲裁以及其他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
第八条 法律适用
1.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规定及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2.本合约由甲方制定和修改,并进行公告。相关修改或调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起开始生效。乙方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如不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长安商旅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本合约是对《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的解释和补充,若本合约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内容不一致,以章程为准。
3.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本合约或作为本合约组成部分的《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长安商旅卡收费项目及标准、长安商旅卡使用指南、产品权益及服务规则等进行修改或调整,通过甲方官网对外公告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合约,无需另行通知乙方;如有需要,甲方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长安商旅卡的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均以甲方最新公告为准。如乙方不同意甲方的修改或调整,可在公告期内办理销户。
第九条 声明
1.乙方已阅读并完全知晓且承诺遵守《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或限制乙方权利的条款。
2.甲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注意关于甲方责任免除或限制乙方权利的所有条款、与乙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乙方已完全注意、理解并同意。
3.本合约自乙方同意后(乙方表达同意的方式包括:乙方在长安商旅卡申请表上签字、甲方在乙方智能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长安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信用卡网上申请页面等电子化渠道签字或勾选同意、乙方在甲方电话外呼等渠道语音表示同意等),自甲方批准申请之日起立即生效,至甲方正式为乙方办理销户手续的次日终止。
4.本合约所涉及的约定方式指甲方门户官网、营业网点公告、电话、短信或邮件等方式,甲方有权对上述约定方式进行自主选择。
5.长安商旅卡的具体功能以乙方申请的该产品为准。若无特殊说明,本合约所述交易均为长安商旅卡账户交易。
长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2023版)
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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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银行信用卡申请人/持卡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信用卡申领和使用等相关事宜与长安银行/发卡行(以下简称“甲方”)达成共识,并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申领
1、乙方承诺遵守《长安银行信用卡章程》(下称“章程”,章程内容详见我行官网公告及信用卡网申页面),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并承诺在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甲方并办理资料变更,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及损失。无论甲方是否向乙方核发卡片,申请资料均不退还乙方。
2、经乙方授权同意后,甲方可对乙方个人信息进行采集、使用、保存和销毁。甲方承诺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乙方个人信息的安全,在与第三方合作时,应经乙方授权同意方可向第三方提供乙方必要信息,并与第三方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乙方信息保护的事项。
3、在乙方申请甲方与联名卡合作方合作发行的长安银行联名信用卡或主题信用卡时,即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将其个人资料及相关信息披露给联名卡合作方,同时在申请联名卡或主题卡时一并申请成为联名方会员;乙方亦完全知晓了解联名方相关规定,并接受其相关服务条款(相关条款见合作方绑卡相关条款)。甲方承诺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联名卡合作方同样承担保密义务。
4、甲方对乙方的申请资料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但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当局另有规定、卡组织征信要求、甲方业务处理需要及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对于乙方授权甲方查询、收集、留存、使用、对外提供等信息处理活动的具体约定,以乙方申请信用卡时签署的《个人信息查询和使用授权书》约定为准。
6、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资料和信用状况决定是否向乙方核发信用卡,并核定卡片等级、信用额度等,有权视乙方用卡情况和资信状况等对其信用额度做出调整,并以约定方式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并认可对调整后的信用额度内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乙方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甲方规定计算。
7、甲方按乙方在申请表中填写确定的通讯地址寄送卡片,乙方应确保提供的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接收信函。乙方变更地址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办理变更,否则乙方承担因此发生的卡片遗失、被盗用等相关风险。
8、乙方充分知晓信用卡具有网络支付等非面对面支付的固有功能。乙方激活信用卡,即开通网络支付功能以及经乙方授权后通过非金融机构支付平台开通网络支付功能以及银联渠道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等相关功能。
第二条使用
1、乙方在获准申领并收到信用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并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上签署与信用卡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设置密码。
2、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赠与或转借他人,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交易和行为(如用于非法场所、购买法律禁止的商品及服务、从特约商户套取现金、洗钱等),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3、乙方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甲方规定或依乙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以乙方签名、信用卡磁条、芯片信息、卡号、有效期、动态验证码、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以上密码、非密码信息及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均、其他验证信息等均为交易校验重要信息,乙方应审慎保管;此外,相关移动设备乙方也应审慎保管,不得遗失或泄露给他人。因乙方遗失或泄露上述重要信息或相关移动设备而造成乙方的损失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4、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承担交易款项的法律责任。基于乙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5、乙方通过互联网、电视、电话等渠道用卡时,应在甲方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安全的互联网/通讯环境和商户环境下使用信用卡,对于非甲方原因导致的交易风险和损失,乙方应自行承担责任。
6、乙方需要修改、重置密码时,应按甲方指定的方式申请办理。由于乙方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信用卡损坏时(包括实体卡片损坏和闪付等支付标记存储介质损坏),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7、如乙方经甲方核准使用信用卡进行分期付款交易,乙方同意按该档分期付款计划的安排和对账单的记载,按时逐期向甲方分次偿还该档交易的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和相关费用(如有)。如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被暂停或乙方信用卡账户被终止及出现其他甲方认定的风险状况,甲方有权决定停止乙方的分期付款计划并以约定方式通知乙方,届时乙方分期付款计划下的所有应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并应由乙方立即完全清偿。乙方亦同意受甲方公布的任何其他与分期付款计划相关的条款约束。
8、乙方与收单方(包括提供消费或ATM取现的商户及金融机构等)、增值服务提供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或服务纠纷应由乙方与其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发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9、乙方如果申请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金融IC卡,开卡时默认开通电子现金业务,该业务是指发卡银行根据乙方要求将现金或信用额度转至芯片内电子现金账户储存,脱机消费交易时直接从芯片内扣款的业务。电子现金账户支持查询、圈存、脱机消费、圈提等业务。电子现金余额初始为0,最高余额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限额。
10、乙方可在营业网点或自助设备上对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圈存,圈存等同于一笔消费交易,记入当期账单。圈存后电子现金账户便具备可消费的金额,进而在支持脱机交易的终端上进行脱机支付,支付时无需验密签名。电子现金账户脱机消费使用的是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视同现金消费,其消费细项不在账单中记录。
11、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验密、不签名、不可透支、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单、不可取现转账,只可用于消费。凡使用金融IC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乙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乙方应妥善保管卡片,因卡片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2. 乙方有义务保管好信用卡及卡号、有效期、卡片背面签名栏数字信息、电子卡安全码等卡片信息,因信用卡或相关卡片信息保管不善被他人使用信用卡,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若乙方故意将信用卡出售、出租、转借、赠与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的视为违约。同时甲方有权收回信用卡,乙方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3.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甲“长安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长安bank”APP、4000596669人工客服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三条利息及费用
1、甲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物价部门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制定信用卡账户透支利率、收费项目及收取标准,如以上部门有关规定发生变动,甲方按其规定执行。
2、乙方可通过甲方营业网点公告、官网等渠道查询信用卡产品服务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该公告、官网等载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约束力。若乙方未按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甲方可终止提供相应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如有变动,以甲方最新公告为准。
3、甲方可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有关规定允许范围内,根据乙方的资信及用卡情况等,调整乙方的账户透支利率及最低还款比例。
4、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非现金类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限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长免息还款期限。
5、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还款的,可按照甲方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但当期账单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对乙方当期对账单全部交易款项从交易记账日起至还款记账日止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6、乙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7、乙方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从预借现金交易日起至还款记账日止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预借现金交易还要遵守银行监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关于境内外每日最高累计取现额的规定。
8、甲方对乙方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
9、具体利息及费用计算方法详见《长安银行信用卡业务收费标准》。
第四条账单
1、甲方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如乙方当期没有发生任何交易,或账户无未清偿余额,或双方另有约定时,可不向乙方提供对账单或仅向乙方提供特定渠道的对账服务。
2、乙方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申请查询,乙方在对账单生成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甲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乙方已收到对账单,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绝偿还欠款(包括相应的手续费、复利、利息等)。如对账单有异议,应自账单日起30天内申请查询和要求更正,否则视为乙方收到对账单且对账单正确无误。
3、乙方有权在向甲方提交甲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对有异议的账务进行核查,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甲方申请调阅签购单。乙方提出交易异议后应配合甲方核查,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检查材料,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乙方所为,相关调单费用由乙方承担。对已提出异议的交易,乙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同意乙方免除还款责任的除外。
第五条还款
1、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欠款,乙方可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还款额的还款方式。乙方偿还信用卡欠款时,须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从其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转账存入或使用甲方开通的其他方式进行还款。
2、乙方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甲方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甲方开立的本人结算账户中按照当期账单余额或最低还款额扣收,用于归还账户欠款。因存款账户中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异常等原因导致未能足额偿还欠款而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已开通的还款渠道和方式通过官网、卡函、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等服务渠道公示,乙方应关注不同渠道还款方式下资金在途时间,并提前相应时间还款。
4、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乙方知晓并同意甲方有权将乙方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在催收账款的必要、合理范围内予以披露;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债务催讨公司等其它第三方机构追讨或代为追讨乙方的欠款。甲方因催收或委外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差旅食宿费、保全费、保函费、公告费等款项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知晓并同意甲方有权扣划乙方开立的账户中的资金,有权对乙方的抵质押物、未到期的定期存款、理财及保险进行处分,以清偿信用卡欠款及其他经济损失。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产生的全部利息,扣收后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余额一并转入其活期账户。如前述账户与欠款的信用卡账户结算币种不一致,以折抵欠款当天银行公布的汇率或通过美元套算的间接汇率折算。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6、乙方还款时,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在同期欠款中,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1~90个自然日(含)的,按照先利息、复利、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个自然日(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利息、复利、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7、乙方信用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复利、费用等均计入信用卡账户,持卡人对其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包括其他绑定的电子支付标记)。
第六条挂失、换卡与注销
1、如遇信用卡遗失、被窃等情况,乙方应立即致电甲方4000596669客户服务电话,或通过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或至甲方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挂失经甲方确认后生效。挂失生效前发生的债务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存在过错、违约行为或与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生效后除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损失不再由乙方承担,但乙方对损失有任何违法、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除外。芯片卡发生遗失时甲方不受理电子现金挂失,甲方不针对电子现金提供失卡保障服务,乙方应自行承担电子现金遗失损失。甲方为乙方补办新卡时,原卡片中的电子现金余额不补发至新卡中。
2、甲方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最长有效期5年,过期自动失效(电子现金除外)。卡片失效前,甲方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若原卡账务未结清,乙方仍需承担还款责任,不得以未换发新卡为由拒绝履行。若乙方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至少于卡片到期前一个月通过客服渠道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为乙方到期自愿更换新卡(有效期内未启用的信用卡除外)。
3、乙方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偿清信用卡账户所有欠款后,及时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或营业网点向甲方提出销户申请。甲方在受理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可为乙方办理销户结清手续。办理销户手续后,如乙方账户仍存在账款,甲方继续保留对乙方销户前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并受理还款。
4、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申请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乙方需前往甲方营业网点将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转至信用卡账户后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若乙方选择继续使用电子现金或不方便前往甲方营业网点的办理电子现金余额转出手续,可在信用卡片有效期内继续使用电子现金进行消费(只支持脱机消费,不支持圈存、圈提、现金充值、余额转移登记等)。乙方因未能及时销毁卡片而引发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如因特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等终止合作)导致乙方使用的特定类型信用卡停发或无法继续使用的,经甲方通过官网、信函、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渠道公告或通知后,甲方有权终止该特定类型信用卡服务,并为乙方更换其他类型信用卡。如果乙方不接受甲方更换的其他类型信用卡,应在公告期内以甲方认可的渠道通知甲方,甲方将不再为乙方更换信用卡。
6、乙方满足甲方促销活动条件而获赠礼品(积分),但在获赠礼品(积分)后内因销户、退货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活动条件,甲方有权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
第七条其他
1、乙方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甲方有权采取为乙方更换卡片、降低乙方信用额度、限制或停用乙方信用卡、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欠款、收回乙方信用卡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1)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预留的身份证件或联系方式失效,且未主动及时联系甲方更新的;
(2)乙方将卡片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
(3)乙方信用卡连续6个月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4)乙方未按本合约约定的安全用卡要求使用信用卡;
(5)乙方未依约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当期最低还款额;
(6)乙方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7)乙方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
(8)乙方拒绝或阻碍甲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调查;
(9)乙方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完全丧失/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卷入重大诉讼、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乙方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10)乙方存在以积分套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
(11)乙方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12)乙方存在非法或未经甲方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
(13)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
(14)乙方资信状况经甲方评估存在异常:
(15)乙方违反本合约、章程或甲方的相关规定等;
(16)乙方用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或甲方认定存在导致风险增加的其他情形。
自乙方账户发生欠款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计算,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的,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等催收方式,以及通过媒体等相关渠道公告或司法途径等方式向乙方催收欠款。公告内容将包括乙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隐藏部分位数)、地址(隐去部分内容)、欠款金额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2、乙方知晓,乙方信用卡欠款经甲方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乙方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追究。
3、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因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合约项下义务,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主动及时关注甲方通过信函、短信、营业网点公告、官网公告等渠道向乙方明示的相关信息。公告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公告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公告为准。
5、甲方有权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其在本合约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6、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中断等客观情况)导致乙方用卡受阻的,甲方可视情况协助乙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甲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对于交易过程中因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7、甲方将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乙方提供咨询服务、动账提醒、还款通知等增值服务,并将服务过程(包括但不仅限于电话、面谈、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手机信息或网络交流等)进行记录和保存,并作为甲方进行相关业务处理的依据。
8、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通过官网、电子邮件、对账单、短信、微信、客户端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其发送与信用卡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介绍、活动推介等各类商业性信息,甲方保留随时终止发送的权利。
9、为防范风险,保障甲乙双方利益,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调查,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0、乙方持卡人不得将信用卡用于非消费性透支。
11、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进行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置对乙方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 并可通过公告或手机短信、微信、信函、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乙方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
13、乙方同意将在申请表中所填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邮箱、电话、微信作为通知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上述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上述内容以及乙方在乙方预留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办理资料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送达约定适用于诉讼、仲裁以及其他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
第八条法律适用
1、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长安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及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2、本合约由甲方制定和修改,并进行公告。相关修改或调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乙方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如不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本合约是对《长安银行信用卡章程》的解释和补充,本合约和《长安银行信用卡章程》不一致时以章程为准。
3、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本合约或作为本合约组成部分的《长安银行信用卡章程》、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信用卡使用指南、产品权益及服务规则等进行修改或调整,通过甲方官网对外公告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合约,无需另行通知乙方;如有需要,甲方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信用卡的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均以甲方最新公告为准。
第九条声明
1、乙方已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长安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
2、甲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注意关于甲方责任免除或限制的所有条款、与乙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乙方已完全注意、理解和同意。
3、本合约自乙方同意后(乙方表达同意的方式包含:乙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甲方在乙方智能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长安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信用卡网上申请页面等电子化渠道签字或勾选同意、乙方在甲方电话外呼等渠道语音表示同意等),自甲方批准申请之日起立即生效,至甲方正式为乙方办理销户手续的次日终止。
4、本合约所涉及约定方式指甲方门户官网、营业网点公告、电话、短信或邮件等方式,甲方有权对上述约定方式进行自主选择。
5、每种信用卡的具体功能以乙方申请的该信用卡产品为准。若无特殊说明,本合约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账户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