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保融资发放的对象(借款人)为具有出口经营权且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持有短期出口信用险有效保险单及信保公司批复的有效买方信用限额的各类出口企业,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长安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结算账户;
2.主营业务和财务情况正常,管理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3.未被列入税务、工商、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的违规行为通报名单,且未被列入长安银行内部的企业不良贷款名单;
4.贸易背景真实,出口货物符合保险条款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出口产品的质量、数量,装船期、港口、转运等规定;
5.出口货物的支付方式为信用证(L/C)、付款交单(D/A)、承兑交单(D/P)和赊销(O/A);客户如修改结算方式,必须经信保公司书面同意并将同意函复印件交长安银行备案;
6.企业按照《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适保范围向信保公司申报出运并交纳相应的保险费;
7.企业同意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单中有关权益转让给长安银行,并与信保公司及长安银行签订三方的《赔款转让协议》;
8.未发现存在信保公司除外责任范围内的风险;
9.向其关联公司出口的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融资;
10.申请该信保融资的借款人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赔款权益转让人应当为同一法人;
11.原则上申请该信保融资的借款人在长安银行信用评级应在A级(含)以上或小企业信用等级达到a+(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