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用卡灵活分期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知晓、清楚本细则内容并同意遵守本业务细则。 如果持卡人不同意本条款细则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任何后续操作。
第一条声明事项
1.长安银行信用卡灵活分期业务(以下简称“灵活分期”)是指本行根据符合条件的信用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的申请,对其未出账单的单笔消费金额提供分期偿还服务的业务。
2.持卡人可以通过本行营业网点柜面、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本行短信渠道、本行客服热线(40005-96669)等申请办理灵活分期业务。
3.持卡人申请办理本行灵活分期业务,则视同于持卡人自愿接受并认可本业务细则的所有条款。
第二条申请
1.持卡人可在交易记账日至账单日前一天申请灵活分期业务。
2.持卡人账户状态正常,且近12个月内账户累计逾期不超过3次,连续逾期不超过2期,方可申请灵活分期业务。
3.人民币账户单笔灵活分期最低申请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0元,且不超过账户固定额度。
4.一个账单周期内可申请多笔灵活分期,同一笔消费只能申请一次,不支持对单笔消费进行部分金额的分期。
5.不能申请灵活分期的交易有:预借现金交易、分期付款交易及各项费用(如年费、利息、违约金及其他信用卡收费)。
6.当日撤销申请的灵活分期业务可再次申请;持卡人申请灵活分期一经审核通过,不能撤销,不能对分期金额和分期期数进行更改;灵活分期不支持展期。
7.灵活分期的申请是否通过,以本行审核结果为准。
第三条使用、收费及还款
1.本行为持卡人个性化提供最长36期的分期期数选择,每期为1个月。每期(月)标准分期利息费率以实际申请时的展示界面为准,分期利息费率对应的近似折算年化利息费率,是根据借款人的借款本金、每期还款金额、贷款期数等要素,考虑复利后计算得出的年化内部收益率(IRR)。其公式为:
其中,n为年内还款频率(例如,每月还款一次为12),T为还款年数,由此计算得出的IRR即为年化利率。
如持卡人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申请界面展示的近似折算年化利息费率,本行有权按照细则第四条违约责任约定要求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
2.灵活分期的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本金总额÷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精确到分)逐月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余数计入最后一期。
3.灵活分期利息=分期本金总额×对应期数的利息费率,分期利息在灵活分期申请成功后与当期应还本金一并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分期利息收取方式为分摊每期收取,全额提前还款未分摊分期利息按天计收。(“按天计收”为账单日至还款期的实际天数/30*每期摊销分期利息,此部分分期利息在下一账单计收,后续账期再无分期利息。)
灵活分期案例
(本案例以每期费率0.7%进行测算,实际申请时,以申请界面展示为准)
小王是我行信用卡客户。11月30日小王使用我行信用卡消费了一笔600元款项,考虑到最近一段时间资金压力较大,小王于11月30日通过我行手机银行成功对该笔交易进行了灵活分期,选择分期期数为6期。6期灵活分期,总分期费率为4.2%,则小王每期应还本金为100元,总分期利息为600×4.2%=25.2元,每期应还分期利息为25.2÷6=4.2元。
4.本行有权根据成本核算、营销活动等需要随时调整分期期数及利息收费标准(但在分期期数及利息收费标准调整之前办理分期的交易,其利息收费标准不变),调整后的分期期数及利息收费标准将以申请界面展示为准。
5.已成功办理灵活分期业务的持卡人,若按期偿还信用卡当期应还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该款项不会提前清偿下期灵活分期应还本金。
6.灵活分期办理成功后,每期本金、利息全额计入账单的应还款额。如办理成功后持卡人未按时全部偿还当期剩余账单金额,将视为未全额还款,则当期账单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按照《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规定,未按时偿还的账单金额,从交易记账日起至还款记账日止计收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7.若持卡人要对已成功办理的灵活分期业务交易提前清偿未偿还的分期款项,须通过微信银行、微信小程序、客服渠道进行还款,申请通过后须一次性还清未偿还的分期款项,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
8.办理分期付款的信用卡挂失换卡后,将通过新卡扣款,并通过新卡办理分期付款的查询和调整业务。若持卡人需在还款期内注销信用卡,则已成功办理的灵活分期业务中尚未偿还的分期余额须一次性清偿。若持卡人卡片即将到期,持卡人有未清偿的欠款时,本行视同持卡人认可自动续卡。
9.持卡人对已成功办理灵活分期的消费交易进行退换货等退款情况处理时,已办理成功的灵活分期业务不可撤销。持卡人仍需继续按期缴付或提前清偿应还本金和分期利息。如有需要,持卡人可申请对灵活分期交易业务进行提前还款处理。
第四条违约责任
因本行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信用卡由于被取消、冻结、终止、已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缴款延滞;持卡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破产;持卡人涉嫌从事洗钱、欺诈、恐怖融资活动等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账户被洗钱、欺诈、恐怖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利用;或本行从公安机关、其他司法机关、持卡人本人、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悉持卡人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持卡人违反了本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章程、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规定)确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灵活分期业务时,本行无须特别告知,持卡人的分期付款债务全部视为到期,持卡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本金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及费用且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
第五条其他
1.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本业务条款及细则为本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附加条款。
2.本业务条款及细则未尽事项依据《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长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有关规定处理。
3.本行将提前公告或通知(本行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等)持卡人下述修改事项:本业务细则的修改或者本业务服务的内容的修改等。该等修改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修改,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本业务,并按照规定办理提前还款等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用卡灵活分期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知晓、清楚本细则内容并同意遵守本业务细则。 如果持卡人不同意本条款细则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任何后续操作。
第一条声明事项
1.长安银行信用卡灵活分期业务(以下简称“灵活分期”)是指本行根据符合条件的信用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的申请,对其未出账单的单笔消费金额提供分期偿还服务的业务。
2.持卡人可以通过本行营业网点柜面、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本行短信渠道、本行客服热线(40005-96669)等申请办理灵活分期业务。
3.持卡人申请办理本行灵活分期业务,则视同于持卡人自愿接受并认可本业务细则的所有条款。
第二条申请
1.持卡人可在交易记账日至账单日前一天申请灵活分期业务。
2.持卡人账户状态正常,且近12个月内账户累计逾期不超过3次,连续逾期不超过2期,方可申请灵活分期业务。
3.人民币账户单笔灵活分期最低申请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0元,且不超过账户固定额度。
4.一个账单周期内可申请多笔灵活分期,同一笔消费只能申请一次,不支持对单笔消费进行部分金额的分期。
5.不能申请灵活分期的交易有:预借现金交易、分期付款交易及各项费用(如年费、利息、违约金及其他信用卡收费)。
6.当日撤销申请的灵活分期业务可再次申请;持卡人申请灵活分期一经审核通过,不能撤销,不能对分期金额和分期期数进行更改;灵活分期不支持展期。
7.灵活分期的申请是否通过,以本行审核结果为准。
第三条使用、收费及还款
1.本行为持卡人个性化提供最长36期的分期期数选择,每期为1个月。每期(月)标准分期利息费率以实际申请时的展示界面为准,分期利息费率对应的近似折算年化利息费率,是根据借款人的借款本金、每期还款金额、贷款期数等要素,考虑复利后计算得出的年化内部收益率(IRR)。其公式为:
其中,n为年内还款频率(例如,每月还款一次为12),T为还款年数,由此计算得出的IRR即为年化利率。
如持卡人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申请界面展示的近似折算年化利息费率,本行有权按照细则第四条违约责任约定要求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
2.灵活分期的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本金总额÷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精确到分)逐月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余数计入最后一期。
3.灵活分期利息=分期本金总额×对应期数的利息费率,分期利息在灵活分期申请成功后与当期应还本金一并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分期利息收取方式为分摊每期收取,全额提前还款未分摊分期利息按天计收。(“按天计收”为账单日至还款期的实际天数/30*每期摊销分期利息,此部分分期利息在下一账单计收,后续账期再无分期利息。)
灵活分期案例
(本案例以每期费率0.7%进行测算,实际申请时,以申请界面展示为准)
小王是我行信用卡客户。11月30日小王使用我行信用卡消费了一笔600元款项,考虑到最近一段时间资金压力较大,小王于11月30日通过我行手机银行成功对该笔交易进行了灵活分期,选择分期期数为6期。6期灵活分期,总分期费率为4.2%,则小王每期应还本金为100元,总分期利息为600×4.2%=25.2元,每期应还分期利息为25.2÷6=4.2元。
4.本行有权根据成本核算、营销活动等需要随时调整分期期数及利息收费标准(但在分期期数及利息收费标准调整之前办理分期的交易,其利息收费标准不变),调整后的分期期数及利息收费标准将以申请界面展示为准。
5.已成功办理灵活分期业务的持卡人,若按期偿还信用卡当期应还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该款项不会提前清偿下期灵活分期应还本金。
6.灵活分期办理成功后,每期本金、利息全额计入账单的应还款额。如办理成功后持卡人未按时全部偿还当期剩余账单金额,将视为未全额还款,则当期账单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按照《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规定,未按时偿还的账单金额,从交易记账日起至还款记账日止计收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7.若持卡人要对已成功办理的灵活分期业务交易提前清偿未偿还的分期款项,须通过微信银行、微信小程序、客服渠道进行还款,申请通过后须一次性还清未偿还的分期款项,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
8.办理分期付款的信用卡挂失换卡后,将通过新卡扣款,并通过新卡办理分期付款的查询和调整业务。若持卡人需在还款期内注销信用卡,则已成功办理的灵活分期业务中尚未偿还的分期余额须一次性清偿。若持卡人卡片即将到期,持卡人有未清偿的欠款时,本行视同持卡人认可自动续卡。
9.持卡人对已成功办理灵活分期的消费交易进行退换货等退款情况处理时,已办理成功的灵活分期业务不可撤销。持卡人仍需继续按期缴付或提前清偿应还本金和分期利息。如有需要,持卡人可申请对灵活分期交易业务进行提前还款处理。
第四条违约责任
因本行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信用卡由于被取消、冻结、终止、已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缴款延滞;持卡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破产;持卡人涉嫌从事洗钱、欺诈、恐怖融资活动等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账户被洗钱、欺诈、恐怖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利用;或本行从公安机关、其他司法机关、持卡人本人、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悉持卡人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持卡人违反了本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章程、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规定)确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灵活分期业务时,本行无须特别告知,持卡人的分期付款债务全部视为到期,持卡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本金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及费用且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
第五条其他
1.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本业务条款及细则为本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附加条款。
2.本业务条款及细则未尽事项依据《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长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有关规定处理。
3.本行将提前公告或通知(本行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等)持卡人下述修改事项:本业务细则的修改或者本业务服务的内容的修改等。该等修改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修改,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本业务,并按照规定办理提前还款等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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