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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与反腐败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级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惩治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中的协作配合,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更大成效,2019年10月,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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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非法集资犯罪相关规定具体如下:一、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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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软暴力”违法犯罪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一、“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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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套路贷”与民间借贷两者区别具体如下:1.“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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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一)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二)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三)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四)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五)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六)以“扶贫”“互助”“慈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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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1.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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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中重点查处的三类问题(一)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二)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三)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二、“四个严厉打击”和“一个严禁”《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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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时间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二、扫黑除恶的主要特点已上升至国家战略、斗争对象更加广泛、斗争手段更加丰富、更加强调依法打击。三、“扫黑”与“打黑”的区别打,打的只是一个点;扫,扫的就是一大片,对广度、深度、力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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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蓝图”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2018年:治标。启动,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2019年:治根。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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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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