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须知
l 本产品说明书为《长安银行“长盛理财”2010年第01期人民币理财产品协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l 按照我行内部评估,本理财产品适合机构客户和有投资经验及无投资经验的18周岁(含)以上的个人客户,投资者应根据自身判断审慎做出投资决定,不受任何诱导、误导。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投资所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情况作出投资决策。
l 本理财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风险度较低。本理财产品的预期投资收益率、预期最高投资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长安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银行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支付给客户的为准。
l 投资者若对本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咨询长安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如对该产品和服务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通过长安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进行反映,我们将按照相关流程予以受理。
风险提示
本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投资本理财产品有风险,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理财产品时,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谨慎投资:
1、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宏观周期性经济运行状况变化、外汇汇率和人民币购买力等变化对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的波动,在一定情况下甚至会对理财产品的成立与运行产生影响。
2、流动性风险:投资者无提前赎回权和提前终止权,可能导致投资者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使投资者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3、提前终止风险:在投资期内,若发生长安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情况,长安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面临不能按预期期限取得预期收益的风险。
4、信息传递风险:长安银行将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长安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长安银行。如果投资者未及时告知长安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长安银行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果本理财产品募集期届满,募集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长安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长安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6、其他风险:如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相关投资风险。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故障等可能会造成本金及收益兑付延迟。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风险提示部分)
一、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
长安银行“长盛理财”2010年第01期 |
产品类别 |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
适合客户类别 |
本理财产品适合机构客户和有投资经验及无投资经验的个人客户 |
风险评级 |
风险较低 |
本金及收益币种 |
认购本金币种:人民币 兑付本金币种:人民币
兑付收益币种:人民币 |
基础资产 |
银行间流通的高信用等级债券、金融机构同业间交易流通的商业汇票和金融机构同业存放及信用拆借等 |
发售规模 |
10000万元 |
投资期限 |
30天 |
投资起息日 |
2010年9月13日 |
投资到期日 |
2010年10月13日(实际产品期限受制于银行提前终止条款) |
产品募集期 |
2010年9月6日- 9月12日发售 |
本金及收益兑付日 |
2010年10月1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
本金及收益返还方式 |
产品提前终止或到期时,一次性支付所有投资收益和认购本金 |
计息规则 |
募集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计息,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份额
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至兑付日期间不计利息和投资收益 |
预期投资收益率(年) |
2.7%/年 |
销售服务费率(年) |
0.1%/年 |
理财资产托管费率(年) |
0.03%/年 |
产品管理费率(年) |
0.32%/年 |
扣除所有费率后的产品预期投资收益率(年) |
产品预期最高投资收益率为2.25%/年 |
投资起始金额 |
A款:50000元 B款:100万元 |
投资金额递增单位 |
A款:1000元 B款:10万元 |
提前终止权 |
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长安银行有提前终止权 |
赎回权 |
投资者无产品赎回权利 |
附属条款 |
不具备质押等功能 |
税款 |
长安银行不负责代扣代缴投资者购买本产品的所得税款 |
其他 |
本期产品在长安银行各营业网点销售 |
二、认购
1、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壹亿元人民币
2、本理财产品募集下限:如本理财产品募集期限届满,募集资金总额未达到人民币伍仟万元,本理财产品不能有效设立。长安银行将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本金。
3、产品募集期:2010年9月6日到2010年9月12日
4、投资者应在长安银行开立一般结算户,该结算账户是投资者认购理财产品时,长安银行扣划或冻结认购资金的资金账户。投资者应在资金账户中预留足够的认购资金,预留资金不足的,视为认购无效。投资者向长安银行申请认购理财产品并取得长安银行确认后,长安银行从投资者资金账户中扣划或冻结相应认购资金。如果投资者的资金账户发生变更的,以长安银行在支付投资收益或认购资金返还前收到的最后一份书面变更通知中的资金账户为准。
5、长安银行于认购日扣划或冻结投资者资金账户中的认购资金。
三、赎回和提前终止
1、本产品到期之前,投资者无产品赎回权和提前终止权,长安银行有提前终止权。如果长安银行决定提前终止该产品,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
2、本产品到期之前,理财产品当事人协商一致或遇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出现重大变更,要求本理财产品终止,长安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
四、投资管理
1、投资方向:
(1)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公开市场评级在投资级以上且流动性较好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以及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
(2)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间交易流通的商业汇票;
(3)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间同业存放和信用拆借。
2、理财产品托管银行:中信银行西安分行
五、理财收益说明
1、本理财产品预期投资收益率(年化)为2.7%,理财产品托管行收取托管费率(年化)为0.03%,理财产品销售服务费率(年化)为0.1%,产品管理费率(年化)为0.32%,扣除所有相关费率后理财产品预期投资收益率(年化)为2.25%,即本理财产品持有到期投资者可获得的预期最高年化投资收益率为2.25%。若扣除上述费用及相关税、费后理财产品实际投资收益率超过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投资收益率,超过部分长安银行将作为理财产品管理费与理财产品销售费进行收取。
2、投资者收益计算公式
投资者收益=认购本金×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投资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
3、投资者收益计算示例
若长安银行未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假设投资者认购理财本金为100000元,理财产品到期最高年化投资收益率为2.25%,则投资者的收益为:
投资者收益=100000×2.25%×30/365=184.93(元)
(已扣除年托管费、年销售服务费、年管理费)。
六、本金及收益兑付
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或到期时,长安银行将在提前终止日或到期日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认购本金及投资收益(理财计划提前终止日或到期日至兑付日期间不另计利息和投资收益),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七、信息披露
l 长安银行通过互联网www.ccabchina.com发布产品以下相关信息:在产品成立、终止、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或发生对产品产生重大影响之情形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成立、资产状况、收益情况、产品终止等信息;如长安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权,则需在终止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布《终止通知》。请投资者注意及时在上述网站上自行查询。
l 投资者同意长安银行通过上述网站进行本产品的信息披露,如因投资者未及时查询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l 长安银行为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相关账单信息。本产品存续期间,个人投资者本人查询理财产品对账单,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协议账户所在分行辖属任一网点进行;代理查询的,需同时持有客户有效身份证件、《长安银行“长盛理财”2010年第01期人民币理财产品协议书》和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件,在协议账户所在分行辖属任一网点进行;机构投资者凭交易账户对应的开户印鉴、有效机构证件和《长安银行“长盛理财”2010年第01期人民币理财产品协议书》在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原网点查询理财产品相关账单信息。
投资者声明:
投资决策完全是由投资者独立、自主、谨慎做出的。投资者已经阅读客户协议所有条款(包括背面)及本产品说明书,充分理解并自愿承担本产品相关风险。
个人投资者签字栏
请手工抄录: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投资者抄录:
投资者签字: 年 月 日 | |
机构投资者签章栏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 |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章栏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经办: 复核: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 | |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一式贰份,投资者壹份,长安银行壹份。
(产品说明书需要与客户协议书一起加盖骑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