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6月29日上午9时,在陕西宾馆12号楼3-3会议室召开。登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9人,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845,960,877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89.50%。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孙宗宽董事长主持。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列)席了会议,陕西省政府金融办、人行西安分行和陕西银监局有关负责人应邀参加了本次会议。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法律见证。
一、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3年度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13年度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审议通过《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13年度公司以318,000万股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送0.8股(每股1元)股票股利、派0.20元现金股利,合计派发股利总额318,000,000.00元(含税),其中转增股本254,400,000.00股,现金股利63,600,000.00元(在送股时,涉及小数位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处理。即小于0.5股时,小数金额以现金分红;大于0.5股时,小数金额以现金转增股份,补足1股)。
本公司实施利率分配方案后涉及股本增加,以实际分配结果为准。办理分红派发事宜,具体领取时间和方式另行通知。
(五)审议通过《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六)审议通过《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董事履职评价情况的报告》。
(七)审议通过《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监事履职评价情况的报告》。
(八)审议通过《关于增补晏津津同志为本行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选举晏津津同志为长安银行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经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二)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