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简称“营改增”)。为保证“营改增”后我行能够继续为您提供优质服务,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涉税信息补录手续
(一) 若贵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据实填写《长安银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涉税信息登记表》(见附表),并请携带下列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由我行资料采集人员与原件核对:
1.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则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文件(以下任意一份即可);
(1)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3)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税务局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3.增值税发票领取人身份证件
(二)若贵单位在我行开立了多个账户,仅需至任一账户的开户行进行涉税信息登记,所有账户将共享此信息。
二、发票领取手续
(一)贵单位已在我行完成增值税涉税信息补录手续,发生符合条件的相关业务支出并付款后,可凭业务回单及《长安银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申请表》向我行申请开具发票。
(二)我行将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审核客户及交易信息,审核无误后将开具与我行服务内容相符的发票。
(三)敬请贵单位委派专人(预留的发票领取人需携带身份证件原件),至开户网点领取发票。为保证发票安全,我行暂不提供发票寄送服务,敬请谅解。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支持。
特此公告。
附件1:长安银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涉税信息登记表
附件2:长安银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申请表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