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 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银发〔2016〕261号)有关规定,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向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12月1日起,我行将按照《通知》的要求执行以下业务规定:
(一)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客户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同一个人客户只能开立一个I类户。请客户配合我行对客户持有的多个I类户的排查清理工作,具有合理用途的账户将不受影响。
(二)我行通过自助设备向客户提供的非本人账户转账业务服务时,正式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服务。客户可在24小时内通过我行营业网点、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申请撤销。
(三)客户在我行营业网点、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办理转账业务,我行将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三种方式供您选择。
(四)新开通非柜面渠道转账业务时,客户应设置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转账,到我行柜面办理相关协议事项。
二、对于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经我行核实发现存在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等异常情况的单位,我行将拒绝开户。
三、按照通知要求,我行将加强对交易客户的身份识别,防范电信诈骗,为给您提供更好、更全面的金融服务,我行需对客户信息进行补充完善,请您持本人身份证到就近网点进行信息补录。
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