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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询证函服务公示

发布时间:2022-05-20 20:11:01 点击数: 来源:

    一、业务范围

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以下简称《函证通知》)、《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0〕21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要求,银行询证函包括以下内容:银行存款、银行借款、注销账户等对公业务以及投资人(股东)出资情况。

二、申请条件

1.我行单位客户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向我行申请办理“银行询证函”业务。

2.“银行询证函”格式应符合《函证通知》、《操作指引》相关要求,对于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请将该项目或栏位用斜线划掉,不应留白。

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业务询证,我行可对询证账户的资金到位情况提供“验资业务询证函”。

4.银行询证函来函均应由我行单位客户签发,并加盖被询证账户预留印鉴。如“银行询证函”为多联次的应由客户加盖骑缝章,骑缝章为客户预留银行印鉴。

5.对于被审计客户已销户等客户无法加盖有效银行预留印鉴的情况,为防范客户信息泄露风险,请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随来函提供被审计客户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具体情况说明。

三、受理说明

1.单位客户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我行办理询证业务,我行银行询证函的接收机构为函证事项相关账户开户行所属的上级分行。如遇特殊情况,请咨询当地长安银行或拨打96669(服务及投诉统一热线)。

2.邮寄或跟函均为我行可接受的函证方式,请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函证通知》的要求填写真实、有效的回函方式和联系人信息。我行将按“银行询证函”要求的回函方式寄送或交付回函,如会计师事务所约定来人自取,指定来办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工作证、介绍信或其他证明文件原件。

3.对于未满足《函证通知》、《操作指引》及我行发布的银行询证函受理要求的来函,自我行联系会计师事务所起3个工作日内未补充相关材料的,或客户指定付费账户无法成功扣划回函服务费用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操作指引》要求协助客户缴纳服务费用的,我行将对来函予以退还。

四、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我行银行询证函的接收机构为函证事项相关账户开户行所属的上级分行,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函证受理机构信息”。


序号

受理机构

受理部门

受理地址

联系方式

1

长安银行总行

运营管理部

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3号朗臣大厦

029-88609512

2

宝鸡分行

业务部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88

0917-3155629

3

咸阳分行

业务部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宝泉路1

029-32097935

4

渭南分行

业务部

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中段(惠园小区南门)

0913-2330335

5

汉中分行

业务部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门桥十字

0916-2517770

6

榆林分行

业务部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常乐南路10

0912-8187263

7

安康分行

业务部

安康市高新区钻石中路2

0915-8166174

8

延安分行

业务部

延安市宝塔区新区志丹路与东方红大道交叉

0911-8068102

9

商洛分行

业务部

商洛市通江西路中段中国联通东北100

0914-8099033

10

铜川分行

业务部

铜川市新区朝阳路1

0919-3159363

11

西咸新区分行

业务部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扶苏路3

029-33186418

五、收费标准

我行银行询证函收费标准按照官方网站公示的“长安银行服务收费公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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