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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银行假币收缴、鉴定信息公开内容

发布时间:2025-06-04 15:37:33 点击数: 来源:

一、假币收缴相关信息

长安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发现假币后,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当面加盖“假币”印章,向被收缴人出具《假币收缴凭证》,加盖业务专用章,期间被收缴人不能接触假币。收缴完成后告知被收缴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判断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者通过本行向当地鉴定单位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如对本行作出的有关收缴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也可以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直接监管本行的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假币鉴定相关信息

(一)长安银行作为收缴单位

长安银行营业机构作为收缴单位的,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待鉴定货币送达鉴定单位。鉴定为真币的,本行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被收缴人,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不宜流通人民币处理,收回被收缴人的《假币收缴凭证》。

(二)长安银行作为鉴定单位

长安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可办理货币真伪鉴定业务。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待鉴定货币。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如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收缴单位或者被收缴人说明原因。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将人民币交回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被收缴人;经鉴定为假币的,本行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被收缴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人民币没收收据》。

被收缴人如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再鉴定;被收缴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出的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上一级机构申请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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